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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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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政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8 |
达市府函〔2008〕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5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各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狠抓矿山安全生产,确保了“奥运会”期间全市稳定。但全市矿山企业点多面广,规模小,采矿方式方法落后,安全管理混乱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受全国能源供应紧张,煤炭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扬,受利益驱动,一些地方非法生产、违法生产、被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现象时有发生。截至8月底,全市矿山共发生各类事故22起,死亡2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33%和38 %。特别是2008年1月10日,开江县大坪煤矿死亡5人透水事故和新太乡翰林村一非法采煤点瓦斯窒息死亡5人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我市矿山安全生产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隐患排查还存在一些漏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安全基础还不牢固。当前,国庆节即将来临,抓好矿山安全生产责任重大,意义非凡。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自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矿山安全工作要求,加强矿山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除不生产,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检查,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22号,市政府办函〔2008〕120号、204号文件精神要求,继续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彻底、从严从细进行检查,不留任何死角,确保收到实效。特别要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和“回头看”,全面落实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责任。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分级管理制度,凡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都要建立台帐,落实整改措施。对国务院安委办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督查组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扎实整改到位。对寻找种种借口、拒绝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以及在规定期限里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302号令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深入开展大检查,实实在在地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三、突出重点,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 (三)强化基础管理。要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强化评估治理措施。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函〔2008〕120号、204号要求,抓好矿山企业重点时段(“两会”和“国庆节”期间)、重点季节(“倒风季节”、“雷雨季节”)、重点区域(采、掘作业面)的安全工作,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和“水灾”防治,树立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理念,做到“六个一律停产整顿”:即凡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而未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的矿井;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洞采煤系矿山未实行机械通风的矿井;有水害影响而未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采,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的矿井,都必须停止生产进行整顿。要把“国庆节”期间和矿山“一通三防”摆在重中之重位置,集中精力抓紧抓好。要按照规定提足安全整改专项费用,保证矿井“一通三防”方面的投入,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健全完善各项责任制度,加强监测、检验、监控等基础工作。要认真按照《矿山安全规程》相关的规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制定和落实防治瓦斯煤尘灾害及水害事故的措施。要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及雨季“三防”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矿井通风系统和局部通风管理,加强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加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维修和瓦斯探头的定期校验,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成立雨季“三防”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防救灾物资,加强矿山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矿废弃老窑情况,防止矿井水害事故和淹井事故的发生。总之,要紧紧抓住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不放松,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和改进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提升矿井灾害防控能力,坚决杜绝矿山较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川府发明电〔2007〕33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要求,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好县、乡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和驻矿安全监管员制度,切实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和关闭矿井的监管工作,加大巡查力度,继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颁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监管、监察及管理部门的职责,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审批、监督和处罚,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防止参与资源整合的合法矿井在资源整合过程中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灾后未通过验收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关闭矿井非法生产。市安监局要加强合法生产矿井的监管力度;四川煤监局川西分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力度;市经委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市国土局要加强对非法生产煤矿的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电力部门要加强对收购、承运、经营无证矿山和为非法矿山提供火工产品和电力的单位及人员的打击力度;市纪检监察和效能办要加强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关于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精神和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坚决依法办事,绝不手软。对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等有关规定,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广泛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群众对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举报制度,实行非法煤矿和整顿关闭煤矿挂牌管理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群众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为矿山合法有序生产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监管监察人员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切实转变作风,履行执法职责。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矿山企业采掘作业点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要抓住矿山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特别是责任制落实情况,矿山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系统情况,安全技改资金的提取和投入情况等,实施监管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自觉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停止作业、限期整改等监察执法指令。对拒不执行的,按未遂事故处理;酿成事故的,要严格依法查处。通过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树立起监管监察机构的执法权威,有效防止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国庆节”前后的矿山安全工作,开展安全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矿山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通过专项督查,促进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矿山安全持续稳定好转。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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