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新闻热线:0818-8188818
投稿信箱:dzxcb@126.com
新闻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达州网 >> 政务新闻 >> 政府文件 >>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达州市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2008年1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全文翻印并下发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适应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废止或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对照清理本级人民政府依照该类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二、市级各部门依据该类行政法规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组织清理公布,并将清理结果于4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三、由市级部门依据该类行政法规代市委、市政府(含“两办”)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其中以市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先行清理,将清理结果于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初审,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对外公布;以市委、市政府(含“两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将清理结果于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局初审,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再报市委审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对清理情况和结果,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参与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文章的讨论 返回频道主页
 

 最新资讯

  图片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