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6号)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4〕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7〕25号)的要求,按照中共达州市委第二届98次常委会决定,结合达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达州市监管中心、各县(市)监管场所经费与公安业务费实行分别管理,单立帐户,单独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并按其开支范围规定的科目建帐核算。 二、预算科目及标准 看守所:在押人员给养费250元/人.月(含伙食费、衣被费、基本医疗费、公杂费),公务费50元/人.月(含宣传教育费、水电费、押解费、档案资料费、取暖费),装备消耗费50元/人.月。 戒毒所:收戒人员给养费250元/人.月(含伙食费、衣被费),特殊医(治)疗费150元/人.月,公务费50元/人.月(含宣传教育费、水电费、档案资料费、取暖费),装备消耗费50元/人.月。 治安拘留所:治安拘留人员给养费200元/人.月(含伙食费、衣被费、基本医疗费、公杂费),公务费50元/人.月(含宣传教育费、水电费、档案资料费、取暖费),装备消耗费50元/人.月。 三、通川区、达县财政局每月按标准、实际关押人数将所需经费上解到市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划拨达州市监管中心。 四、监管场所的装备购置、维修费、在押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费另行专题申报解决。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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