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老干局:
你局《关于解决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无工作遗孀生活困难问题的请示》(达市老干〔2007〕14号)悉。经2007年4月20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照省人事厅川人工〔2001〕8号文件规定,同意提高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无工作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原机关干部基础工资230元的130%发给月生活补助费299元,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从2007年5月1日起,为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无工作遗孀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400元,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特此批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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