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8日政协第二届达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政协工作质量和水平,实现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履职要求
第一条 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二条 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委员权利,认真履行委员义务,模范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履职为民、清正廉洁。
第三条 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团结凝聚各界力量,积极为达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建言献策,多做贡献。
第四条 认真履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完成市政协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严格遵守市政协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市政协的各种会议、各项活动。确实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争当优秀政协委员。每年内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撰写一篇调研报告或提一条意见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
第七条 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本行业本界别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展示政协委员风采,树立政协良好形象。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考核内容: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参加市政协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学习、视察、调研和“五个一”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考核办法:建立委员履职档案,一人一档、一年一卡,如实记载委员履行职责、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实行平时考核与年末考核、年度考核与届终考核相结合,年末确定委员年度考核意见,届末确定委员届终考核意见。
第十条 考核程序:
1. 委员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鉴定,填写《达州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登记卡》,送交本委员活动小组;
2. 委员活动小组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3. 提案委、研究室分别提出委员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工作专项考核意见;
4. 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综合汇总情况后提出考核建议意见;
5.主席会议审议确定年度考核意见。
届终时,综合届内各年度考核意见,按照年度考核程序确定届终考核意见。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 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委员考核结果原则上在政协委员、委员所在单位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
第十二条 对热爱政协工作、珍惜委员荣誉、履职尽责业绩突出的政协委员给予宣传表彰;定期评选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和优秀社情民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委员作用发挥特别好,多次获得市政协表彰奖励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市政协党组向市委或有关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三条 对履职不积极、作用发挥不好的市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处理分为告诫谈话、警告、劝其辞职、撤消委员资格四种形式。
1.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进行告诫谈话。告诫谈话由委员小组提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审核,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委员活动小组组长实施。
(1)无故缺席1次或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的;
(2)无故缺席2次市政协及其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的;
2.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给予警告。警告由委员小组提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审核,主席会议审定。
(1)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妨碍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注重自身形象,社会反映不好的;
(4)一年内没有一件“五个一”活动成果。
3.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职。劝其辞职由各委员小组提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审核、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委员活动小组通知委员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1)无故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2次的;
(2)无故缺席市政协及其各专委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全体会议外)3次的;
(3)无故缺席委员学习、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3次的;
(4)两年没有一件“五个一”活动成果的;
(5)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决定,情节较重的。
4.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委员资格。撤消委员资格由各委员小组提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审核,主席会议审议,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1)无故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3次的;
(2)三年无故不参加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小组等组织的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的;
(3)三年没有一件“五个一”活动成果的;
(4)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决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5)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受到重大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对涉嫌违法违纪,被执法执纪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结案后,确无违法违纪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规定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市政协申请复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委员活动小组。委员活动小组负责召集组织本小组委员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1.综合考虑市政协委员所在界别、工作性质,按照“职能相近,人数相当,专委会为基础”的原则,建立“达州市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八个,各专委会主任兼任组长,配副组长两名。市本级政协委员按照分组分别到各委员活动小组,参加小组活动。
2.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达州市政协委员XX县(市、区)活动小组”。各县(市、区)政协主席为组长,是市政协委员的统战部长或常务副主席为副组长,驻该县(市、区)的市政协委员为该活动小组成员,参加该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六条 市政协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负责委员考核管理的牵头工作,各委员活动小组和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提案委员会协助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协每年按照工作计划,根据各委员小组人数,预算一定活动补助经费,拨付各委员活动小组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委员活动小组组长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制定委员活动小组活动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好学习、调研、视察、联谊等活动,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彰显活动。每年每个委员活动小组至少开展2-3次活动并确保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协达州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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