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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公安局制定“九项制度”规范执法和服务

达州网新闻中心  2008-6-21 11:24:09  来源:四川警察网  [发表评论]

    近日,达州市公安局制定和完善了九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和服务工作,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和服务水平。

  一是岗位责任制。按照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将每个单位、部门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求岗位责任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非工作原因不得脱岗、离岗和串岗,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职责范围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二是首问责任制。对到公安机关办事或打电话报警、求助、举报、投诉、咨询的群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具体承办部门(人)办理。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和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承接下来,并记下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具体承办单位的办事规程,提供承办单位的联系电话,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对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是AB岗零缺位工作制。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故离岗时,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提前向顶岗人员(B角)移交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待的,B角责任人应主动顶岗,防止出现空岗现象;岗位工作人员(A角)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应及时指定人员(B角)代行其职责;机关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AB角工作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领导代行其职责,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顶岗人员(B角)在顶岗期间,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还兼有A角的职责权利,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机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或不办。

  四是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职能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依据和服务标准等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

  五是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承诺的办结期限必须限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结期限,保证按时办结。

  六是绩效考核制。其主要内容有:对市公安局属各部门和市县公安(分)局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队伍管理、业务工作、履行职责、民主测评等内容;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根据年度考核综合成绩高低,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三个等次;个人等级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级公安机关可以对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和优秀民警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七是行政责任追究制。行政责任追究制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其主要内容为: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执行或对交办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扯皮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作为不作为或因工作失误、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坚持依法行政,不给好处不办事,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报的;工作作风粗暴,或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上班时间经常迟到、早退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被投诉、举报或曝光,查证属实的;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八是部门首长问责制。部门首长问责制是指部门首长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运作,造成工作损失,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将给予行政监督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九是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逐级分解、检查考核并兑现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的一种层级监督工作制度。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负责人为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人,并根据工作职能,按岗位职责明确相应的具体执法责任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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